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0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0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