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