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條規定應自行迴避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