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3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差旅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