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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7條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7條
法規: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7條
本規程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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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於各該主管機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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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第12條
本會為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前項專案小組審查時如涉及專…
第13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
第14條
本會之決議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
第15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6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於各該主管機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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