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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6條
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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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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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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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各項保安警察業務,特設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至第七總隊(以下簡稱各總隊)。
第2條
各總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重要設施、中央政府機關首長、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準備應變及協…
第3條
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監。
第4條
各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第5條
各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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