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各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