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第6條 法規: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助署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