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9條 法規: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評定程序 › 第二節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第19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於前條撤銷或廢止評定之通知到達時,喪失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並由本院追繳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無法追回者,公告註銷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