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8條 法規: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評定程序 › 第二節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第18條 撤銷或廢止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撤銷或廢止優良評定時,由本院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並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時副知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