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7條 法規: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評定程序 › 第二節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第17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時,本院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優良評定之撤銷或廢止。本院審查撤銷或廢止評定案件時,得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到院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