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3條 法規: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3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