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2條 法規: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