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母法 第四章 行政監督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抽樣商品時,其抽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應先就調查經過及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