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母法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第28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所採之樣品,於檢驗紀錄完成後,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但依其性質不能保存三個月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