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37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行政監督 第3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