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36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行政監督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