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下: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十、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