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左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本會核備: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並應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