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7條 法規: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