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6條 法規: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