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法規: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基金管理目 第13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