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1條 法規: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1條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