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傳真,係指送方將文件資料,以電話等通訊設備,透過電信網路傳輸,受方於其通訊設備上,即可收受該文件資料影印本之傳達方式。 本條定義的名詞 傳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