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院本部
通用目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15條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15條
法規: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4條
傳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其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
公文傳真作業發文程序如左:一、登錄傳真公文登記表(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員…
第10條
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並按收文程序辦理。前項傳…
第11條
各機關收受傳真公文用紙之質料及規格,均應照規定標準使用。
第12條
各機關因處理傳真公文需要之章戳,得自行刻用之。
第13條
各機關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得依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訂定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第14條
傳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其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