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0條 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並按收文程序辦理。前項傳真公文,如有頁數不全或其他有關問題,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應通知發文單位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