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法 第7條 法規:請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7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