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法 第6條 法規:請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6條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