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6條 法規:資通安全管理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每年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前項情勢報告、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應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