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業務之執行,由數位發展部指定資安專責機關辦理。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二、…
- 第4條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二…
- 第5條為落實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應致力配合推動執行國家資通安全措施,共同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為辦理國…
- 第6條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每年公布國家資通安…
- 第7條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按其業務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
- 第8條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前項稽核後,發現受稽核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 第9條主管機關應建立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前項資通安全情資之分析、整合與分享之內容、程序、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 第10條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選任適當之受託者,要求受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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