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8條 法規: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8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E級:一、無資通系統且未提供資通服務。二、屬公務機關,且其全部資通業務由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上開機關指定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三、屬特定非公務機關,且其全部資通業務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或出資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