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7條 法規: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7條 各機關自行辦理資通業務,未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D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