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11條 法規: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三章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 第11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前項資通安全事件等級變更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前項規定,續行通報。特定非公務機關因故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者,應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內依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註記無法依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解除後,應依該方式補行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