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98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五章 附則 第98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