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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8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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