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52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