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48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訴願卷宗 第48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