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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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