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3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3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本條定義的名詞 行政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