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2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