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15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