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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3條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3條
法規: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條
訴願人住居於
大陸地區
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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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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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訴願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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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訴住│臺│新…
第4條
訴願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第5條
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訴願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
第6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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