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法規: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母法 第四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 第三節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第34條 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一、軍用飛機場。二、飛機戰備跑道。三、飛彈基地。四、永久性國防工事。五、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六、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七、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前項管制區得設置檢查哨,由該管軍事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