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母法 第三章 入出境及境內安全檢查 › 第一節 入出境檢查 第20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實施:一、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二、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檢查。三、進口之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