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發布正式總資源供需估測前,應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評估。若評估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二十時,主計總處…
- 第5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
- 第6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
- 第8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前項基金屬新…
- 第9條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原因、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
- 第10條法定預算之歲入有大幅短收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除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外,不得以舉債方式支應。
- 第11條各級政府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 第12條中央對於財政紀律異常之地方政府,應訂定控管機制。前項異常情形控管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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