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2條 為協助受災地區民眾重建(購)或修繕因重大天然災害毀損自有住宅,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將貸款條件、申請期限及作業流程等事項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