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9條 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9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無須審決,應即終結,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