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7條 訴願事件依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