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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編組所需專責人員,於本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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