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第9條 法規:反滲透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9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